邯郸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实现精准识别、精准资助,确保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根据河北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 (冀教财〔2019〕29号)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要符合国家和省现行资助政策,严格执行资助政策相关规定及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学生指我校全日制专科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行系部负责制,各系部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主体。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六条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第七条 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八条 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三章 困难学生认定范围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为三个档次,即:
A档: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
B档: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
C档:一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条 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要全部纳入资助范围: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
第十一条 要将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纳入资助范围,做好低收入家庭(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标准以下,且家庭财产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非贫困低收入户、非持续稳定脱贫户的学生享受相关资助政策工作。
第十二条 对一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家庭经济状况和学生消费情况,通过家访、日常了解等有效方式,在上级规定的资助比例内由系部合理评议确定,按规定分档予以资助。
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遇突发重大疾病或意外)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也应及时予以认定资助。
第十三条 在认定困难学生和一般困难学生时,由系部根据学生在校日常生活、消费情况认定,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第十四条 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四章 认定依据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主要依据家庭经济因素、特殊群体因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突发状况因素、学生消费因素、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等。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应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班级评议、系部认定、结果公示、学校审核、建档备案等环节。
(一) 提前告知。在认定工作前,系部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三)班级评议。学生提出申请后,需由该生所在班级评议小组结合学生个人的生活实际消费情况以及所提供的各项材料,集体商议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档次,提供初审名单,并经班会投票,需三分之二以上认可。
(四)系部认定。系部资助工作组要认真审查评议小组申报的初审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当责成评议小组重新认定。系部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信息汇总填写《邯郸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汇总表》,报学生处备案,并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总结》。各系部应整理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并按年级、专业、班级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五) 结果公示。系部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同时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六)学校审核。学校学生处负责汇总各系部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七) 建档备案。学校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院(系)认定工作组、班级(或年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四级资助认定机构组成。
第十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机构要认真履责,坚持原则,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九条 各系部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建立诚信档案,要求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系部要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
第二十条 各系部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各系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