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冀教财[2017]1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将资助标准分为3档,1档为每人每年2200元,资助对象为一般困难学生;2档为每人每年3300元,资助对象为困难学生;3档为每人每年4400元,资助对象为特别困难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不抽烟、不酗酒,无不良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符合《邯郸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资助办法》有关规定。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五条 我校国家助学金的名额由河北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我校的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生人数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 每年9月,上级财政、教育部门将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我校,我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
第四章 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程序:
1、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学生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经班级评议,系部主管学生工作人员确认,将评选材料报学校。
2、系部要成立国家助学金评审小组,进行评议审定,将评审结果在本系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评定结果上报学校资助管理部门审查。
3、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查全校受资助学生材料,无异议后,将学生名单在校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情况及评审结果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后,上报省教育厅。
第八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 班级(年级或专业)评选会议以及民主评议过程要留存原始记录,公示材料连同其他评议文件一起存档,以备查验。
第十一条 各系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细则,并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直接拨付到受助学生银行卡中,各系要及时做好通知、信息核对等工作。学生收到钱后,各系部要组织学生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各系部要切实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管理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四条 对于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在受资助期间发生休学、退学等学籍异动,家庭经济状况好转,不符合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等情况,必须取消其受助资格,并停止发放助学金,学生所在系部需按照助学金评审程序重新评选受助学生,将未发助学金发给新评选的学生。
第十五条 对国家助学金,专款专用,不得提留、挤占、挪用、二次分配,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