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冀财教[2017]1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奖励高校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不抽烟、不酗酒,无不良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名列本年级本专业前30%(含),考试平均成绩名列本年级本专业前30%(含),在科研创新和其他学术活动、学习竞赛中表现突出,无考试违纪和作弊等行为;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符合《邯郸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试行)有关规定。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五条 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由河北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我校的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和在校生人数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 每年9月,上级财政、教育部门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我校,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
第四章 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程序:
1、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学生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经班级评议,辅导员确认,将评选材料报所在系部。
2、系部成立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小组,进行评议审定,将评审结果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评定结果报送学校资助管理部门审核。
3、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查全校推荐获奖学生材料,无异议后,将获奖学生推荐名单在校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情况及评审结果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后,上报省教育厅。
第八条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要装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九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全日制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本专科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一条 班级(年级或专业)评选会议以及民主评议过程要留存原始记录,公示材料连同其他评议文件一起存档,以备查验。
第十二条 各系部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细则,并报送学校学生处备案。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拨付到获奖学生银行卡中,各系部要及时做好通知、信息核对等工作。学生收到奖学金后,各系部要组织学生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各系部要切实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管理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五条 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提留、挤占、挪用、二次分配,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